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蓬莱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蓬莱市蓬龙实业总公司、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民初1626号
原告:***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聚财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来广,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洁,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蓬龙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焕贵,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焕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蓬莱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蓬莱市蓬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桂香,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焕贵,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予公开。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培竹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