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财保104号
申请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钟楼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树金,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单位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申请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两宗、房产两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蓬国用(2006)第0180号、蓬国用(2000)字第0314号,蓬龙限字第11-003号,蓬龙限字第11-002号,座落为: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三处房产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20097367、蓬房权证改字第××号、20083158,座落为:蓬莱市黄海路76号海市云都海梦苑8号楼2单元402号、蓬莱市京蓬北区3号楼2-202号、蓬莱市东关南街7号万泰尚都1号楼附42号。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两宗、房产两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蓬国用(2006)第0180号、蓬国用(2000)字第0314号,蓬龙限字第11-003号,蓬龙限字第11-002号,座落为:蓬莱市大辛店镇龙山店村。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097367、蓬房权证改字第××号、20083158,座落为:蓬莱市黄海路76号海市云都海梦苑8号楼2单元402号、蓬莱市京蓬北区3号楼2-202号、蓬莱市东关南街7号万泰尚都1号楼附42号。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传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