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1185号
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晓琳,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告: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蓬莱市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范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