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3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信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碧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信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州信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信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信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上诉人杭州信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