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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2372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777号站楼房三楼。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碧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