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9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河南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韩集镇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4L49N9P。
法定代表人:周连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撤诉目的合法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长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