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申1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郭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再审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园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