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

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95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郭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勇、曲和正,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蒋忠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平、杨挺,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根据被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了(2020)鲁0602财保1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被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莱山区支行15×××95账户、工商银行烟台高新区支行16×××15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两账户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同意解除该两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莱山区支行15×××95账户、工商银行烟台高新区支行16×××1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小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迎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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