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能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民初871号
原告:烟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71678990R。
法定代表人:周明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可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郭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65807695。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新潮海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曲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92636634Y。
法定代表人:刘汉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玉,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烟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烟台新潮海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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