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郭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谭君,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君在银行内的存款306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芳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彦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