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民初188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一宁,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开,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郭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云
人民陪审员  梁新英
人民陪审员  李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张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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