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保91号
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郭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7号北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轶,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南路三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A座904室。
法定代表人:夏鹏,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任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615349.7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615349.7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