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财保21号
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郭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谭君,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烟台龙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601号12号楼三单元701号的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601号12号楼三单元701号的房屋1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