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02执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东油坊村。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勋、***,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西首(武宁街道常留庄村)
法定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