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

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02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东油坊村。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勋、***,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西首(武宁街道常留庄村)
法定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2017)鲁0612民初10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058.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