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

烟台神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02执48号
申请保全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东油坊村。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勋、***,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神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西首(武宁街道常留庄村)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2020)鲁0602执48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鲁0602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烟台神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7月1日,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神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6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清单附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神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清单附后)。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