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蓬莱市供电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1255号
原告:于希全,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滨滨,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忠田,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蓬莱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紫荆山街道钟楼西路248号内S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15号-1号。
负责人:***,任经理。
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立交桥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学,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学,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于希全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蓬莱市供电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希全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蓬莱市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蓬莱市供电公司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希全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蓬莱市供电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琪
人民陪审员曲义纯
人民陪审员*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