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40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立交桥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15号-1单元。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学,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旭诉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晓宁
人民陪审员*红艳
人民陪审员于淑荷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