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4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希全,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15号-1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立交桥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希全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8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在烟台银行53×××88账户内存款人民51716.00元至蓬莱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