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952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万泰尚都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15号-1单元。
负责人:潘培福。
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立交桥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梁翰林,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计83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春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