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5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15号-1单元。
负责人:潘培福,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立交桥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梁翰林,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初雨林,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夏集行政村曹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栋,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1288号民事裁定,冻结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77544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2021年6月28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1)鲁0602民初1504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两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7544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烟台市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775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克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党艺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