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芝执字第195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黄务建筑工程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驻地南。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烟台华埠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芝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华埠实业有限公司有房屋对外租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截留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应交纳给烟台华埠实业有限公司的2008年度的房屋租金395862元。届时由本院前往提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海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芝执字第1953-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黄务建筑工程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驻地南。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烟台华埠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芝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华埠实业有限公司有房屋对外租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截留烟台广隆冷冻空调有限公司应交纳给烟台华埠实业有限公司的2008年度的房屋租金86067元。届时由本院前往提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