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夏乃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薛瑞海,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薛瑞海,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薛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50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接受贷款的账户是在山东省烟台市,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山东省烟台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烟台,可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应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军玲
审 判 员 赵 鉴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煜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