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普益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4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普益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以西、擂鼓石大街以南、通润大厦商业综合楼103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烟台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普益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902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顺丰快递电子存根及签收底单等证据,以证实其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处理程序不当。经审查,上述证据能证实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未予处理有所不当,综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902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