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青岛恒通瑞德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697号 申请人:青岛恒通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高新区宝源路780号联东U谷产业园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69UF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757916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恒通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山东南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