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优科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后海西社区双元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优科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2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南洋电器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多份《购销合同》中管辖条款约定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合同的供方的,也是本案原审原告,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