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齐道红,男,汉族。
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道红银行存款15778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