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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7305号 原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9号联发·臻品1号楼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1348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3451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奔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原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811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