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民初5193号
原告:**段,男,出生,汉族,住广**贺州市**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睿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乡塘区科园大道**号**号楼**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9号联发·臻品1号楼120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出生,,住山**省枣庄市峄城区城区。
原告**段诉被告广西睿和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段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350元,由原告**段负担,余款113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段。
审 判 长 谢 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