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7民初725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尚领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