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融通四海车服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203民初251号
原告: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当峪村,组织机构代码:7618943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孝,钢城区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融通四海车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红埠岭村。
本院审理原告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融通四海车服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莱芜市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