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4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商初字第96号
原告***,2015年4月30日死亡。
被告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温方,经理。
被告温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0日死亡。其继承人***、**与***未向法院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经本院告知后,仍拒绝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长方广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