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冀东润泰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财保16号
申请人: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泰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温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媛媛,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冀东润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32号内1号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冀东润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26830.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冀东润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26830.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