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91执保248号
申请人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09562000。
法定代表人温方,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衡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587768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市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7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由秀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