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信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军。
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平。
本院在执行陕西东信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东信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民初5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郑红梅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