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东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8575、8576号
再审申请人[(2016)粤0106民初19843号案被告、(2016)粤0106民初20184号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东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江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广州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盈,广州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2016)粤0106民初19843号案原告、(2016)粤0106民初20184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东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9235、9236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威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东威公司与**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能约束**,并以此否认东威公司与**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作出的所有约定,判决东威公司承担不应承担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东威公司已按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向**支付工资,而东威公司与**亦已就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其他相应款项的支付事宜作出约定,二审法院应当按照该约定对东威公司和**各自提出的诉请进行判决。为维护东威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请求判决:1.撤销二审判决;2.判决东威公司无需向**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6.8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二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东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关于2016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元的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东威公司与**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结合**提交其与公司人员短信联系情况,认定东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转账支付的4000元为为2016年5月工资正确。**转正后月工资构成为底薪5000元+提成,故二审法院判决东威公司向**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6.88元的问题。根据东威公司与**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东威公司承诺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东威公司未实际向**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故二审法院判决东威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65元[(2000元+3818元+4000元+4000元+4057元+5000元+3500元+5000元+4000元+4125元+1000元)÷8.5个月×1个月]并无不当。东威公司关于其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6.88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东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强 弘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雄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