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03民初17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7FGCG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全生、***、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