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03民初252号
原告:***,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7FGCG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全生、***、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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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