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8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柏森,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献堂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