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78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柏森,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舒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献堂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