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407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41776763,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107、203、303、305。
负责人:彭晓春,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婧萱,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被告:镇江市中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Y36T8Y,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大圣村景巷4队。
法定代表人:景顺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0DU2J1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中山北路30号39层。
负责人:魏炜,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中顺电气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自愿达成和解,被告镇江市中顺电气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支付1161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纠纷已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处理完毕,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苏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保瑞
书 记 员 林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