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民初1921号
原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3549871D。
法定代表人:CharlesHsu,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监管中心,住所地:南昌市昌北区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4911029409。
法定代表人:黄凯,该监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传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青山湖大道1111号2栋4单元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839137527。
法定代表人:余梅,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亮华,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卿,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监管中心、第三人江西传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亮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944元,减半收取计12972元,由原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权
人民陪审员 舒洪琴
人民陪审员 涂青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