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缴纳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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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费94号
被执行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73549871D。
法定代表人:林志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为24382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费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常山
审判员毛巨波
审判员俞金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