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西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73549871D。
法定代表人:CHARLESHSU,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无车辆、另案已在工商登记部门冻结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等有关工商事项,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