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0179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戌,总经理。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3年2月9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向原告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 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