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5101号
原告:***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与建港发南街交汇处宝业中心B楼8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垦***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生物工程大厦6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 惠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