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2141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生物工程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05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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