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2141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生物工程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05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