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小铜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小铜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8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并非上诉人签署,而上诉人提交的《采购合同》亦证明了上诉人并非《购销合同》的相对方。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认管辖法院,上诉人经营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生物工程大厦6楼。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案涉合同货物送货地点实际为广州市南沙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南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中提交的《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已经终结,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采购合同》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佛山市小铜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第二条载明合同履行地为:佛山(顺德区),即双方明确约定涉案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另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起诉两上诉人,要求两上诉人支付货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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