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9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生物工程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基础是需要对案涉工程造价部分鉴定、评估。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案涉工程的评估机构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不应对委托事项中的工程造价作出鉴定,一审法院以《评估报告书》中的全部结论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2.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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