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与盛世快艇会(中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2071民初26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生物工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70548。
法定代表人:詹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盛世快艇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磨刀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295581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盛世游艇会(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盛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5424.7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12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19日止违约金为35502.17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原告就本案的工程款以及违约金在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6989.7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了中山神湾盛世游艇制造基地E1样板房精装修项目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中山市神湾镇盛世游艇制造基地E1样板房精装修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承包价为4707602元。原告依约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后交给被告使用。经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4340406.57元。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684981.8元,尚欠655424.77元未付。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包括尚欠工程款在内的发票。
被告盛世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655424.77元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8435元,剩余216989.77元为保留金。双方签署的中山神湾盛世游艇制造基地(一期)E1样板房精装修项目工程中标函第十条保留金的支付约定,当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一年,工程师应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当保修期,应完成的保修工作都完成后及经雇主方同意合格并由物业管理公司加具意见后,承包商向雇主提起申请,经估算师审核签发支付证书后,雇主28天内无息支付剩余保留金。故支付保留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办理工程接收证书,保修工作完成且经答辩人、物业公司确认,被答辩人要提出申请,估算师审核并签发支付证书。但截至目前,以上四个条件均不满足,且质保期内的维修事项原告怠于维修,在被告催告后依然未及时维修完毕,故被告已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相关费用答辩人已提起反诉进行追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立即支付被告维修整改费89784.04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了中标函及合同协议书,中标函约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707602元,工期为从开工日期起计算9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雇主验收合格,拖期违约金为1万元/天,缺陷保修期为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承包商须自费更换及修补一切有缺陷及不妥善之设备/物料。”协议生效后,原告并未按协议的约定完成本样板房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也未将样板房移交被告。直至2018年10月1日,被告项目开放,故不得不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开放本样板房。开放样板房后,陆续发现样板房存在质量问题,之后被告通知原告到场维修整改,但原告拒不整改,故被告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
原告装饰公司对反诉辩称,本案工程(E1)于2015年2月28日办理移交手续,于2015年6月6日组织A5验收。被告于2015年9月已经使用该工程举办活动,工程已经过了质保期。因此被告声称在2019年1月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与原告无关。本案工程不存在原告拖延工期问题,相反存在被告增加工程、设计变更等而拖延工期的问题。在工厂施工、验收、结算、付款过程中,被告自始至终未向原告主张过工期延误赔偿问题,原告在2017年7月10日书面向被告主张工期延误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0日,盛世公司(雇主)向装饰公司(承包商)发出中山神湾盛世游艇制造基地(一期)E1户型样板房装修工程中标函,约定将涉案工程交由装饰公司实施,中标合同金额为4707602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合同金额按工程进度款按照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20%、50%、80%、100%时分别支付,承包商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后,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估算师及雇主确认后,由估算师在28天内出具当期进度款至完成工程总值的85%的支付证书,雇主收到支付证书后28内支付;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雇主提供竣工结算资料,雇主收到结算资料后检查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承包商提供合格的结算资料后,雇主在6个月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由估算师出具支付证书,雇主收到支付证书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金额的90%,剩余结算金额的10%作为保留金;如承包商在安全检查中不合格(无论是政府部门的检查还是吉宝内部的安全检查),则暂扣当期需支付工程款的1%,待承包商整改完成,且获得雇主的认可再予以返还;承包商在收取上述工程款时,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税务发票;如承包商不能提供有效税务发票而引致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当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一年,工程师应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当保修期满,应完成保修工作都完成后及经雇主方同意合格,承包商向雇主提交申请,经估算师审核签发支付证书后,雇主28天内无息支付剩余保留金,承包商在收取上述保留金时,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有效税务发票。如承包商不能提供有效税务发票而引致保留金不能按时支付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工程须于开工日期起计算9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向装饰公司验收合格,工程的误期赔偿费为10000元/天;工程的缺陷保修期为接收证书颁发之日开始计算24个月,承包商须自费更换及修补一切有缺陷及不妥善之设备/物料,除非该等缺陷或不妥善之处是由错误使用所引致;该中标函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装饰公司在上述中标函中加盖公章确认接收上述中标函。后装饰公司(承包商)与盛世公司(雇主)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将中山神湾盛世游艇制造基地(一期)E1户型样板房装修工程交由装饰公司实施,合同金额为4707602元,上述中标函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4年4月25日,盛世公司向装饰公司发出开工指令,将2014年4月25日作为涉案工作开工指令日期。装饰公司称,涉案工程于2015年3月31日完成施工,于2015年6月6日进行A5验收。装饰公司提供涉案工程2015年度资料签收表显示,2015年3月10日至7月28日,邹漩先后签收了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管理记录、房竣工图纸等资料,庭审中,盛世公司对该资料签收表予以确认,但称装饰公司并未将全部验收资料移交。2015年4月10日,盛世公司向装饰公司发出主题为“关于我司A5验收流程的讲解”的邮件,称涉案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将于2015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举行A5验收流程讲解。2016年5月12日,盛世公司称装饰公司提供的空调工程调试资料大部分缺失,要求装饰公司于5月20日前提供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双方及案外人***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涉案工程最终结算账目表记载,最终结算金额账目金额为4340406.57元。盛世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4日、2014年11月28日、2015年2月3日、2016年2月1日、2018年9月18日向装饰公司支付819122.87元、1256756.05元(575983.69元+680772.36元)、513609.73元、895493.15元、200000元,合计3684981.8元,装饰公司向盛世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2016年6月16日,装饰公司出具合同进度款审核表,申请付款855424.77元,结算依据为“本工程结算金额为4340406.57元,且已满质保期,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应付到合同金额的100%”,下列有***的签名与手写批注: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质保期已过。庭审中,装饰公司称该进度审核表是由盛世公司物业工程师***签名确认,盛世公司辩称员工的意见仅是公司审核的参考,不代表公司审核同意支付该款项。装饰公司出具的最终结算账目表记载,合同金额为4707602元,减帐1672206.08元,加帐1305010.65元,最终计算账目金额为4340406.57元。
2016年6月12日,盛世公司的工程师***向装饰公司发出主题为“答复:2016.04.20别墅整改协调会议内容(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的邮件,称E1户型只剩洗衣房洗衣机固定配件及扶手不锈钢LOGO无处理,其余已完成。2016年7月10日,装饰公司向盛世公司发出关于盛世游艇会E1户型别墅样板房工期延误赔偿申请,申请拖期赔偿金合计2520000元。2017年2月24日,盛世公司向装饰公司发出主题为“有关中山盛世游艇会D1E1F1户型样板房清单”的邮件,就样板房第三方维修项目向装饰公司发出报价及维修方案邀请。2018年11月12日,装饰公司出具结算款催款函,向盛世公司催收涉案工程款655424.77元,并称盛世公司已签收与应收款项相符的对应发票。2018年12月20日,盛世公司出具回复函,称装饰公司主张的款项尚不具备支付条件,亦未履行整改义务,应承担相关费用。2019年1月2日,盛世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部签订中天琅湾项目E1/F1别墅样板房室内装修整改工程合同。约定将E1/F1别墅样板房室内装饰装修整改工程发包给惠州市政公司施工,合同暂定27栋样板房(E1样板房)金额89784.04元,33栋样板房(F1样板房)金额192447.12元,总价款为282231.16元。2019年1月25日,盛世公司向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部支付工程款136134.47元。
本院认为,装饰公司与盛世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装饰公司依约实施了涉案工程,并已交付使用,盛世公司应当履行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双方签名确认的结算文件,案涉工程款为4340406.57元,盛世公司已经支付4123416.8元,尚欠216989.77元未支付。装饰公司主张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16989.7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盛世公司辩称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盛世公司逾期付款,装饰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装饰公司出具的最终账目金额中有减帐及加帐,可知在实际施工中存在增减工程,但双方并未就增减工程的施工期限进行约定,因此盛世公司反诉主张装饰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盛世公司在2016年5月12日出具工程联系函,要求装饰公司在2016年5月20日前提交欠缺的施工资料、竣工资料。根据中标函约定,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雇主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可见,盛世公司已经完成了对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虽然双方未确认竣工日期,但即便保修期间从2016年5月12日开始计算24个月,盛世公司于2019年1月2日进行维修,也已超出保修期限,故盛世公司反诉主张维修整改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论述,装饰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已经届满,故其主张优先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世游艇会(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16989.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盛世游艇会(中山)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709元,保全费4228元,合计149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992元,由被告盛世游艇会(中山)有限公司负担494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573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盛世游艇会(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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